某政府采購服務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對本地企業設置了加分項,文件發售期間沒有收到供應商的質疑。中標結果公告后,未中標供應商就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向采購人提出質疑,后又提起投訴。經查實,本項目招標文件確實存在違法情形,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限。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?
張志軍:建議一分為二處理本案所涉事項。
首先,應當駁回該供應商的投訴?!墩少徺|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4號)第十條規定,“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、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”。該供應商未在法定時限內提出質疑,質疑已經超出期限,財政部門可依據該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駁回投訴。
其次,應當對采購文件的違法情形作出相應處理?!墩少彿▽嵤l例》第二十條規定,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……(六)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、商標、品牌或者供應商;(七)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”。本項目采購文件設置了特定行政區域的加分項,違反法律規定,財政部門可參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4號)第三十一條的規定,認定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,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。
來源:中國采購與招標網